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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主債務人後是否再單獨起訴保證人

起訴主債務人後是否再單獨起訴保證人

起訴主債務人後是否再單獨起訴保證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起訴主債務人後是否再單獨起訴保證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起訴主債務人後是否再單獨起訴保證人

1、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對於先向債務人還是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利擁有選擇權,債權人當然可以先起訴債務人,後起訴保證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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