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海安交通違章處理
- 法律
- 關注:8.03K次
江蘇省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6rl5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