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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被執行人

傳喚被執行人

傳喚被執行人
法院傳喚被被執行人不來會怎樣?
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傳喚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第二十八條: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第二十九條: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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