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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人員的規定是什麼?

取保候審人員的規定是什麼?

取保候審人員的規定是什麼?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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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規定是什麼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一 、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證言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而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案件,其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總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事居住;

三、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都有取保候審的決定權。

四、取保候審的期限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五、取保候審的金額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1999年08月04日實施)

1.1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1.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2、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實施日期:1997.01.15)

2.1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2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2.3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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