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程序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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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程序執行規定
《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
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
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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