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税條例第42條 法律 關注:2.49W次 《規定》第37條、第41條、第42條提到休庭情形1、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休庭後進行;2、經過開庭審理後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行評議; 休庭結束後應當“繼續開庭”,也就是説休庭可適用於法官組織另行調解或評議案件的時機。3、在實踐中“休庭”還引申用於庭審時間過長需要中場休息的時候。 標籤: 條例 關税 金融保險 銀行糾紛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5epjv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