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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糾紛行政複議的主體

徵地補償糾紛行政複議的主體

徵地補償糾紛行政複議的主體
徵地糾紛行政複議主體
有關征地糾紛行政複議主體相關問題可以從下面關於行政複議説明中得到解答。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詳細行政行為,以為行政主體的詳細行政行為進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詳細行政行為停止合法性、恰當性檢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議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也是處理徵地糾葛的只需途徑,與徵地補償安頓爭議判決制度有類似之處,但後者更具特地性。依據《鄉村土地承包運營糾葛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2款規則,因徵蒐集體一切的土地及其補償發作的糾葛,不屬於鄉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受理範圍的,能夠經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途徑處理。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視行為,具有糾錯功用,不適用調解。除法律規則的複議結局事項,當事人對複議決議不服的,能夠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則,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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