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糾紛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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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糾紛的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關於證據的確認,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不當得利糾紛的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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