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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事故

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事故

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事故

交通法規,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駕駛人員哪些行為屬於交通違章行為,交通違章後駕駛員應該受何種處罰等等問題在交通法規都能找到相應的答案,所以瞭解基本的交通法規對每個人來説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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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強險發生事故怎麼辦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2006年起我國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據統計,我國機動車的投保率儘管逐年增加,但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仍佔有相當比例。因此在司法審判中常涉及到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承擔問題。未投交強險發生事故怎麼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先我們對投保義務人做個界定,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且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繳納保險費的相對人。在交強險制度下,投保也是一項法定的義務,即又稱投保義務人。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當然包括自動車所有人,但不完全侷限於此。據保險法的原理,只要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成為投保人。則機動車所有人之外,其經常駕駛該車輛的家庭成員、機動車所有人僱傭的駕駛員、管理人等,都對該機動車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成為投保人。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均明確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依法投保交強險,則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那麼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應由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有注意交強險標誌的義務,未放置保險標誌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因此當侵權人不是機動車投保義務人時,實際侵權人和投保義務人都存在違法行為。則應由侵權人和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至於超出交強險範圍的損失,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由侵權人負責。我們並不贊成不投保交強險,交通事故的發生雖然很大部分是人為因素,但我們也不能完全控制。在發生事故時,所投的交強險就充分發揮作用,減少車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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