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雙邊條約承認與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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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外國的判決、裁定要得到我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外國法院的裁判。
(二)該國與我國締結或參加了有關的國際條約,或者有互惠關係。
(三)要求承認和執行的裁判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必須首先由當事人直接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提出申請,或者由外國法院向我國法院提出承認與執行的請求書,並附有相關文件。我國法院接到申請或請求書後,予以立案,審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個要求,但不過問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承認其效力、予以執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請書或請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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