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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自首主體如何認定

特別自首主體如何認定

特別自首主體如何認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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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自首主體如何認定

特別自首的主體範圍如下:依照《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以自首論的主體範圍,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專指因刑事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處罰的人身自由受限的人。所謂強制措施,是指逮捕、刑事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和拘傳。同時,對於在偵查中受到依法傳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論的主體範圍。所謂正在服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對犯罪分子正在執行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對於被判處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假釋、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假釋期間、監外執行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論的主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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