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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虛假舉報的違法處理

故意虛假舉報的違法處理

故意虛假舉報的違法處理
故意虛假舉報的違法處理
虛假舉報主要涉嫌誣告陷害罪,其行為是否違法,取決於是否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進行誣告。
  
一、定義: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裏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羣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是誣告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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