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犯罪的解釋會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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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
(三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税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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