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請司法鑑定條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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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司法鑑定條件
1、重做司法鑑定的條件:(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2、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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