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個人合夥協議糾紛無法清算

個人合夥協議糾紛無法清算

個人合夥協議糾紛無法清算
個人合夥協議糾紛無法清算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合夥協議產生糾紛的,不一定要對債務進行清算的,合夥企業解散時,才需要對債務進行清算,合夥協議產生爭議的,按合夥協議的約定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11l0v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