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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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有什麼規定?
專業分析:省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核發環保部門、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並向社會公告。依據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區決定提前對部分行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該地區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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