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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 訴訟保全

申請費 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 申請費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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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申請費的收取標準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訴訟費的收取標準,應當根據訴訟標的的多少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收取。另外,如果不涉及到財產糾紛的訴訟案件,那麼是按照每件多少錢的標準來進行收取的,當事人需要結合實際來交納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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