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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能否作證人

辯護人能否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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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什麼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範圍比較廣泛,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

1、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的駕駛人員,即司機。

2、操作管理交通設施,保證交通安全運行的人員,如機械師、車檢員、巡道工、扳道工、保養人員等。

3、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交通管理員。

4、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的管理人員,如調度員、引水員、機務員、信號員、船長等。

5、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正式司機違章開車,行人或騎自行車人違章致他人駕駛的交通工具發生重大事故,渡口乘客強行搶渡引起渡船超載傾覆等。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單位主管負責人或車主強令本單位人員或所僱用人員違章駕車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按照刑法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他們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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