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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前調解有這一説法嗎

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前調解有這一説法嗎

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前調解有這一説法嗎
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前調解有這一説法嗎
有的
1、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後開庭前調解,開庭後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就是説,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
2、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並經法院依法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優勢,被國際司法界稱為“東方經驗”。《民事訴訟法》第八章就是”調解”,説明調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專門對調解工作進行規定。
4、當然,調解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5、對於離婚糾紛,法律規定必須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無論是否當事人是否願意,都必須組織調解。既可以調解和好,也可以調解離婚。但當事人可以選擇拒絕調解,只要不參加法院組織的調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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