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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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幾人
需要有二人見證人進行見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7條規定:
勘驗時應有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勘驗筆錄應由參加勘驗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對見證的必須性和見證人的人數作了限定。
而且此處僅是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等自偵案件的程序性規定。
公安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
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
第8條第2項規定:
“現場勘查筆錄應詳細記載:
見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
現場指揮人員、勘查人員、筆錄製作人員以及見證人簽名”。
該規定比較詳細,但涉及範圍僅限於現場勘驗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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