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融資借款 >

融資融券業務不得出現哪些行為

融資融券業務不得出現哪些行為

融資融券業務不得出現哪些行為
融資融券業務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1、誘導不適當的客户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2、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風險;
3、違規挪用客户擔保物;
4、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5、為客户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6、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户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户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户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標籤: 融券 融資 業務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ongsi/rongzijiekuan/97kp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