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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的條件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的條件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成立條件:
(一)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二)公司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即資產債務的比例關係,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只有上訴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清算的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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