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由誰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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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由誰提出
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訴訟行為。破產申請的提出,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起點,而是進入破產程序的前提。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企業法人申請清算破產應提供的各種材料
1、 主管部門和主要債權銀行同意破產的書面意見;
2、企業的破產預案;
3、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 ( 副本 ) 複印件;
4、破產企業連續 3 年虧損資不抵債財務決算報表;
5、填報《企業破產計劃表》。
三、債務人提出申請的破產清算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
1、財產狀況説明;
2、債務清冊;
3、債權清冊;
4、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5、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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