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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關聯交易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一、關聯交易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關聯交易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關聯交易是市場經濟下的產物,只要它嚴格按照法律相關規定運作,則是不構成犯罪的。

首先,關聯交易可能會增加公司的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有可能產生壞賬的風險:如大股東提供擔保、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佔用公司的資金均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如果和大股東及關聯人員進行不等價交易會降低公司的利潤。

其次,影響公司獨立經營能力,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能力和獨立性,使公司過分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的主要對象都是關聯方,其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由於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較強,導致市場競爭力下降,若關聯方自身難保,則公司就可能進入低谷了。

最後,大量關聯交易的發生會對公司的形象產生負面的影響,使潛在的客户減少。使潛在的客户不願意與公司進行交易。公司的商譽將受到很大傷害,也不利於公司長遠健康發展。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不公平關聯交易侵害少數股東權益

由於關聯交易是發生在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雙方相互瞭解,彼此信任,出現問題易於協調解決,交易能高效、有序地的進行,對於優化企業資本結構,提高資產盈利能力,及時籌措資金,降低投資機會成本,提高營運資金效率,保證企業生產經營快速發展,無疑是具有相當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關聯交易也存在不少問題,我們應看到,在關聯交易中,存在着不少不等價交易及虛假交易,損害了少數股東權益甚至出現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不等價的關聯交易,蓄意操縱公司業績,配合非法分子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股價的證券欺詐行為。這種違背誠信原則的關聯交易就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不公平關聯交易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不公平的資產買賣。在全球興起的兼併風潮中,不公平的資產買賣大量存在,這種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已屢屢成為購併方掠奪、鯨吞少數股東利益的一種隱蔽手段,即使在證券法律較為健全的西方國家,人們也驚歎兼併風潮使人類似乎又回到了洪荒年代。

2、在多數股東(控股股東)的支配下,公司違背其自身的真實意願為其關聯方提供擔保。這種擔保不是以相互間存在互惠條件為前提,而是由處於控股地位的多數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優勢而取得的,它不僅使公司徒增經營風險,也使少數股東的權益存在受損之虞。深滬兩地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顯示,存在部分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多數股東挪用上市公司配股得來的資金,或無償拖欠公司的貨款。上市公司配股得來的資金,應按配股説明書予以使用,但有的卻被其控股公司挪作他用。在公司與其母公司的關聯交易中,也存在母公司拖欠公司貨款而不計付逾期違約金的情況,該貨款在公司的帳簿中長期體現為應收款項。這些不公平的關聯交易,必然損害少數股東的利益。

4、以公司債權抵充多數股東的債務。在民法理論上,債的混同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時,引起的債的消滅。而上述行為將多數股東與公司混為一體,明顯違背了股東與公司相互獨立的原則,它必定侵害了少數股東在公司內的應得收益。

5、多數股東利用不公平關聯交易掠奪公司利潤。由於許多公司與對其控股的多數股東存在行業上的依存關係,多數股東可能利用其表決權的優勢,向其控股的公司高價出售原材料或低價購買產成品,甚至搶佔公司投資前景較好的項目,從而掠奪了公司的利潤,這種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給多數股東帶來了額外利潤,而損害了少數股東的利益。

6、利用不公平關聯交易,進行內幕交易等證券欺詐行為。所謂內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及市場管理人員,利用其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得尚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的行為。在公司的經營中,關聯交易必定會對公司的業績產生影響,多數股東處於優先獲得信息的有利地位,知道關聯交易何時發生及會產生何種後果,有可能產生內幕交易的非法行為,甚至出現少數股東利用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蓄意操縱公司利潤,使公司業績出現令人意外的變化,以達到進行內幕交易的證券欺詐活動。

關聯交易指的是公司或者是附屬的公司在核本公司直接或者是間接佔有的權益,存在着利害關係的關聯方之間來進行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市場經濟下的產物,因此只要符合法律的規範性來進行運作的話,那麼是不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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