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經營管理 >

入股協議沒寫收條也沒寫算詐騙嗎?

入股協議沒寫收條也沒寫算詐騙嗎?

入股協議沒寫收條也沒寫算詐騙嗎?

一、入股協議沒寫收條也沒寫算詐騙嗎?

1、入股協議沒寫收條也沒寫不一定算詐騙,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為他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不屬於自己的公私財物。

(1)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2)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2、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

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二、民間借貸會轉變為詐騙或集資嗎?

1、民間借貸可能會轉變為詐騙或集資

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是不會轉化為刑事詐騙的,如果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非法佔有,騙取出借人款項的,本身就是詐騙行為,不存在轉化問題。

2、當涉及詐騙時,第一時間是及時歸還並找到受害人道歉和賠償。

(1)有良好的認錯態度會減刑,如果能獲得受害人的諒解書那樣是最好的,律師也可以在這些方面去爭取。

(2)注意一定安撫親人情緒不要讓人在看守所做任何過激的事情,因為任何一個不好的事情對最後的結果都會有不好的影響,穩定情緒經濟認錯才可以爭取減刑緩刑或者單處罰金。

(3)刑事案件一般處理起來比較困難,還是需要專業的刑事律師來進行代理,如果是涉及詐騙就找專門的處理過詐騙案件的律師,這樣的律師更加有經驗些,處理案件也更加得心應手。

三、簽發空頭支票構成詐騙罪嗎?

1、簽發空頭支票並不一定會構成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簽發空頭支票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才會構成票據詐騙罪。

2、認定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方法:

(1)行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為

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並將其交給收款人的行為。支票出票包括兩種行為:支票製作行為和支票交付行為。只有兩個行為都完成,才能認為支票出票行為完成。如:張某填寫了支票並且在支票上簽字蓋章,然而因故沒有使用而將它鎖進了抽屜。後因其他事情查到這張已填寫的支票,其時張某的支票賬户已經出現空户現象。因為張某沒有將這張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認定為簽發空頭支票。

(2)行為人簽發了空頭支票

簽發空頭支票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出票時賬户內沒有資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資金,賬户一直處於空户狀態。二是出票時賬户雖有資金,但是資金不足,所開票據金額超過存款金額。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補足資金,賬户一直處於欠資狀態。三是出票時賬户內有足夠資金,行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賬户突然空户現象。在上述情況下籤發支票,都認為是簽發空頭支票。

(2)行為人騙取了他人的財物,指行為人將簽發空頭支票作為支付手段,實際不付對價地獲取了他人的財物。

財物一般是商品貨物或其他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獲取是指事實上的佔有控制。

個人、單位如果成為了特定單位的股東,雙方一般會簽署入股協議,對於沒有簽署的情形,通常也不會被認定為是犯罪了。對入股協議沒寫收條也沒寫算詐騙嗎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網站地圖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ongsi/jingyingguanli/v1xl4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