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經營管理 >

分公司私籤合同項目負什麼責任?

分公司私籤合同項目負什麼責任?

一、分公司私籤合同項目負什麼責任?

分公司私籤合同項目負什麼責任?

分公司私籤合同項目負民事經濟賠償的責任,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其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雖然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總公司的授權簽訂合同,並不意味着該合同一定是無效,除非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明知分公司越權仍舊與其簽訂合同。因為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授權範圍僅對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如果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合同法》表見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權範圍與相對人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分公司畢竟不是獨立的法人,雖然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但為了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作為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的相對人,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以達到合同順利履行的目的。

由於分公司的債務需要總公司來承擔,故此若是分公司簽署了任何不被總公司許可的項目合同,此時該合同都會歸於無效。若是與分公司簽署合同的一方,可以拿出確切的證據,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分公司可以簽署該項目合同,此時該合同有效,但是總公司不必承擔責任。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ongsi/jingyingguanli/7o4z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