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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股東收益納税嗎?

公司解散股東收益納税嗎?

一、公司解散股東收益納税嗎?

公司解散股東收益納税嗎?

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税法明確規定:納税義務人在依法進行企業清算以後,其清算所得應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無獨有偶,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其資產淨額或剩餘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後的餘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依法繳納所得税。

二、税法已經對企業清算所得徵税有明文規定,那麼究竟如何在企業清算中進行納税籌劃呢?

一是改變解散企業的日期,這個方式主要是為了減少清算期間的應税所得額。其具體途徑是儘量造成虧損,衝減利潤。例如,豐泰公司於5月下旬討論準備6月1日解散企業,但發現公司1~5月的盈利預計有10萬元,若清算開始日定於6月1日,則1~5月應納所得税額為100 000元×33%.於是,豐泰公司決定推遲解散日期,於6月20日宣告解散,隨後進行企業清算.在6月份,公司發生費用18萬元,盈利8萬元。因此,清算日改為6月20日後, 1~5月虧損8萬元,6月份清算所得為8萬元,抵減上期虧損後,則無需繳納所得税.兩種清算方案的税負差別達到3.3萬元。

二是增大所得税的抵減額。這個方式主要集中在資本公積項目。由於財產評估增值及接受捐贈財產價值在清算時要併入所得課税,所以基本思路是使增值額、評估值通過籌劃變小。另外,還可以創造一定條件進行評估,以評估增值後的財產價值作為折舊計提基礎而儘量多計折舊,從而減輕税負。

對於公司企業因生產原因導致需要解散的,是可以對相關收益進行分配的,但也必須對公司的債務以及相關情況進行處理,特別是有關納税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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