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權利有哪些 在公司合併時
- 合夥聯營
- 關注:3.19W次
1、知悉權:即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2、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
《公司法》第173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3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ongsi/hehuolianying/g79n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