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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權轉讓協議印花税徵收標準

法人股權轉讓協議印花税徵收標準

一、目前,法人股權轉讓繳納印花税主要分兩種情況

法人股權轉讓協議印花税徵收標準

1、 根據財税[2005]11號文件規定,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税率,按照“股權轉讓書據”交納印花税。2007年5月30日,該税率已經由1‰調整為3‰.

2、 根據國税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即除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以外的股權轉讓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税。

二、印花税——萬分之五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0]687號)規定:如果轉讓的股權,其表現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的,要徵收土地增值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國税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税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扣繳)申報,並持税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完税憑證或免税、不徵税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因此,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可以由“負有納税義務的轉讓方”或者“負有代扣代繳的受讓方”,到各自所在的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或扣繳申報,並持税務機關開具的完税憑證或免税、不徵税證明,到所在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外商投資者境內企業股權境外交易也應繳納印花税。

根據財税【1988】255號、國税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徵税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時,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税手續。

並且外商投資者境外交易股權只是在境外付款,必須在境內辦理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所以該股權轉讓協議應該在帶入境內時按規定的税率貼花。

“境外企業”簽訂的涉外經濟合同,不管其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書立,只要其簽訂的應税經濟合同在國內使用,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均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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