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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轉讓股權債權

低價轉讓股權債權

低價轉讓股權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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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低價轉讓股權嗎

可以,一般而言,税務局會考察公司的實際資產情況,通過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確定股權價值,為了避免做低價規避納税,一般按照股權對應淨資產金額收取税款。《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第36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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