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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關於設立分公司有何規定

税務關於設立分公司有何規定

一、《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税收徵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税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税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税收徵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税務登記。
二、《税收徵管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併發給税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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