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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代位權與撤銷權有何區別

税務代位權與撤銷權有何區別

税務代位權與撤銷權有何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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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有什麼區別

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別

第一、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第二、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為構成要件,代位權行使要求債務人必須怠於行使其列到期債權,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

第三、兩者在效果上不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後,債權人可以直接獲得財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後,只是恢復了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對撤消後的財產並無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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