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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監理行政許可程序有什麼

草原監理行政許可程序有什麼

草原監理行政許可程序有以下幾點:

草原監理行政許可程序有什麼

1.依法向草原監理所申請行政許可的,直接向有關承辦科室提出申請;

2.承辦科室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②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草原監理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③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後再行申請;

④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⑤申請事項屬於和靜縣草原監理所職權範圍並由本單位承辦,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草原監理所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徵佔用草原申請報告;2、項目批准文件;3、草原權屬證明材料;4、環境影響評價文件;5、補償安置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條:需要臨時佔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草原徵佔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草原徵佔用的審核審批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承擔相關具體工作。

草原監理行政許可程序有當事人進行申請,有關承辦科室對於符合條件的會下達受理通知,不符合條件的會通知不進行受理的決定。如果申請資料存在錯誤的話,那麼有關部門是可以要求有關當事人當場進行修改的。資料不齊的話,那麼需要在五日內告知當事人需要進行補齊的材料內容,當事人需要在補齊之後進行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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