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律師不出庭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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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代理律師不出庭是怎麼回事?
律師不出庭確實違反了律師法,也違反了代理協議,不管是什麼原因都不能選擇不出庭;如果因為律師的問題而造成原告敗訴併產生損失,律師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
1. 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閲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 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 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複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託關係權。對於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託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託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8.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原告不出庭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請了律師而律師選擇不出庭,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規定,而且也是不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只要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必定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所以,在委託代理律師時就需要協商好,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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