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倩雯律師團隊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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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案情摘要:
2019年12月25日,許某在公交車上錯過下車站點,遂在車輛起步時,按下車鈴要求下車,被司機以車輛未到站為由拒絕,雙方發生口角。之後,因雙方爭吵,車輛行駛至下一站點時,仍未停下。許某因酒後情緒有些失控,且下車心切,拉拽了司機的衣袖及右手臂兩次,致使車輛輕微偏移,司機及時調整行駛方向並將車輛安全地停靠於路邊並報警。
許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於2019年12月26日被泉州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律師工作:
2020年1月,許某近親屬委託本所律師張倩雯、實習律師呂亞麗為許某辯護。在接受委託當日,辯護律師便收集了相關證據材料,及時向檢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未獲同意。
2020年3月,案件進入公訴階段,辯護律師在閲卷後,整理出以下量刑辯護思路:
本案中許某主觀意願僅系及時下車,並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圖。同時,司機對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本案中許某的行為僅造成車輛的輕微偏轉,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另外,許某在得知公交司機已經報警之後,在座位上等候民警到來,系自首。案發後公交司機及公交公司分別出具了諒解書及有關情況説明,均對許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並希望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理。且許某年事已高,不宜羈押,所在社區出具相關幫教證明,願意幫助、監督其改造,對許某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不良影響。
在提出辯護意見後,檢察院給出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的量刑建議。為進一步維護當事人權益,辯護律師在尊重量刑建議基礎上,繼續堅持向法院提出對許某可以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
處理結果:
此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在實踐中宣告緩刑的情形較少,在辯護律師的深入分析,積極辯護下,法院最終基本採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許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的刑罰,辯護律師成功為許某爭取到宣告緩刑,最大限度的維護了許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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