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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釣魚城遺址保護辦法

重慶市釣魚城遺址保護辦法

重慶市釣魚城遺址保護辦法

重慶市釣魚城遺址保護辦法

為加強對釣魚城遺址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重慶市釣魚城遺址保護辦法》已經2016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釣魚城遺址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釣魚城遺址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釣魚城遺址,是指位於重慶市合川區東城半島的釣魚城古戰場遺址及其他歷代文物古蹟遺存。

第三條 釣魚城遺址的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釣魚城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主管釣魚城遺址保護工作,負責釣魚城遺址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

合川區人民政府負責釣魚城遺址的保護工作,將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合川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釣魚城遺址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和合川區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國土、規劃、宗教、旅遊、園林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釣魚城遺址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釣魚城遺址的日常保護工作。

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配備文物保護、科學研究、修繕保養、展示利用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釣魚城遺址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於釣魚城遺址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國際合作等渠道籌集釣魚城遺址保護經費。

釣魚城遺址的事業性收入和其他渠道籌集的保護經費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對在釣魚城遺址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八條 釣魚城遺址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合川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發展改革、國土房管、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定後,由市人民政府公佈並組織實施。

釣魚城遺址保護規劃的重點內容和保護要求應當納入市和合川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九條 釣魚城遺址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説明,並設立界限標誌。

在釣魚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必須保證釣魚城遺址的安全,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條 在釣魚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攀爬文物;

(二)擅自修復、複製文物或者拓印題刻、碑刻;

(三)擅自移動、拆除、損毀釣魚城遺址保護設施、標誌説明、保護範圍界限標誌;

(四)在禁止閃光標誌區域內閃光拍攝;

(五)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

(六)生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七)焚燒秸稈、樹葉、荒草、垃圾;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根據釣魚城遺址保護需要,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劃定釣魚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並向社會公佈。

釣魚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在高度、體量、色調、風格等方面應當符合釣魚城遺址保護規劃的要求,並與釣魚城遺址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合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釣魚城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符合釣魚城遺址保護規劃、危害釣魚城遺址文物安全、破壞釣魚城遺址歷史風貌的建(構)築物等,限期治理、整改或者拆遷。

第十三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劃定釣魚城遺址地下文物保護控制地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釣魚城遺址地下文物保護控制地帶內的地塊,在劃撥或者出讓前,合川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考古調查、勘探。

第十四條 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與釣魚城遺址有關的文物徵集、收藏工作。

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並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科學設立監測項目,完善監測手段,建立監測日誌,對釣魚城遺址的文物本體穩定性、病害滋生、剝蝕程度、危巖滑坡等進行監測。

對監測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合川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對遺址實施日常保養,應當編制年度保養計劃;對遺址實施修繕,應當編制修繕方案。

釣魚城遺址修繕方案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修繕工作。

第十七條 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方案,加強保護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

第十八條 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要求,科學核定遊客承載量,有計劃地安排接納遊客。

第十九條 在釣魚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電影、電視等拍攝活動,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報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在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條 在釣魚城遺址保護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有關經營管理的規定,保證釣魚城遺址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同有關科研單位和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提高釣魚城遺址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充分挖掘釣魚城遺址的歷史文化價值。

第二十二條 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豐富遺址展示形式,提高文物藏品展陳水平,充分展示釣魚城遺址作為中國古代軍事要塞和戰區築城防禦體系突出代表的歷史文化價值。

第二十三條 釣魚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文化交流、文化旅遊等社會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合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釣魚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公園內遺址、環境、生態、景觀等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五條 禁止轉讓、抵押釣魚城遺址;禁止將釣魚城遺址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或者交由企業經營;禁止開發危害釣魚城遺址安全的旅遊、文化等項目。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攀爬文物的,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修復、複製釣魚城遺址的單體文物或者拓印題刻、碑刻的,給予警告,非經營性行為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性行為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範圍界限標誌或者文物保護設施的,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禁止閃光標誌區域內閃光拍攝的,給予警告,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釣魚城遺址交由企業經營或者開發危害釣魚城遺址安全的旅遊、文化等項目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釣魚城遺址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文物行政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委託具備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釣魚城遺址相關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標籤: 釣魚 遺址 重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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