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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户管理辦法(試行)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户管理辦法(試行)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户管理辦法(試行)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户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相關精神,科學調控人口規模,推動人口有序流動和合理分佈,提高人口服務管理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按照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國家中心城市工作要求,根據“總量控制、人才優先、動態平衡、雙軌並行”的原則和市政府《關於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7〕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成辦發〔2017〕51號

頒佈時間:2017-11-28

實施時間:2018-01-01

時 效  性:尚未生效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相關精神,科學調控人口規模,推動人口有序流動和合理分佈,提高人口服務管理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按照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國家中心城市工作要求,根據“總量控制、人才優先、動態平衡、雙軌並行”的原則和市政府《關於推進户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7〕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並辦理成都市居住證的境內來蓉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住證積分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規定申請積分,並根據積分申請辦理積分入户或按積分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

第四條申請人申請居住證積分入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男55週歲以下,女50週歲以下;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5年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及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發改委負責統籌協調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省户籍制度改革對特大城市人口實行總量控制的要求,根據成都市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明確年度人口控制總量,優先滿足人才發展戰略,並按照條件入户和積分入户雙軌並行的原則,研究提出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户指標計劃。

市人社局負責配合做好積分管理相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年度急需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市公安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辦公室(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人口服務管理辦)負責組織實施居住證積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導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做好申請受理、入户辦理等工作。

市文明辦、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國土局、市房管局、市文廣新局、市衞計委、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大數據和電子政務辦、市政府政務中心、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工商聯、市國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積分審核工作及積分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户指標計劃和年度急需緊缺工種(職業)目錄經市政府審定後發佈。

第七條申請人應在居住地申請積分。

第八條居住證積分指標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穩定居住、教育背景、引導人口合理佈局、引導人口梯度轉移、急需緊缺工種(職業)指標、個人貢獻、鼓勵創新創業、年齡、個人不良信用記錄、個人違法犯罪記錄以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指標。持證人的總積分等於各項指標積分之和。

(一)繳納社會保險指標。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月繳費的,分別按10分/年累積計算,其中: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滿6個月的,分別積5分;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滿12個月的,分別積10分。

(二)合法穩定居住指標。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加10分,連續居住按1分/年累積計算;簽訂正式住房租賃合同,並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連續居住按1分/年累積計算。

(三)教育背景指標。申請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條件,但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大學專科(含高職)以上學歷的,加10分。

(四)引導人口合理佈局指標。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按照就業所在區域計算分值,其中:屬於東進區域(試行範圍包括天府國際空港新城、簡州新城、淮州新城)和南拓區域(試行範圍包括天府新區鹿溪智谷科技創新和高技術產業服務功能區、天府新區天府中心總部經濟功能區、天府新區天府中心國際會展功能區、天府新區南區產業園、天府新區邛崍產業園)按照20分/年累積計算;北改區域(試行範圍包括青白江區先進材料產業園、青白江區國際鐵路臨港服務業集聚區、新都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彭州市成都航空動力產業園)按照10分/年累積計算;其他區域不加分。

(五)引導人口梯度轉移指標。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及成都高新南區和西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5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10分。

(六)急需緊缺工種(職業)指標。申請人屬於本市年度急需緊缺工種(職業)目錄範圍內的,加10分。

(七)個人貢獻指標。申請人獲得國家、省、市各級黨委或政府表彰的,分別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勞動模範(含享受勞模待遇的)、道德模範、見義勇為模範、工匠等。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申請人在本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上一年度年納税額達到1萬元的加2分;超過1萬元的,按每0.1萬元加0.2分累積計算,最高分不超過10分。申請人在本市參與社會服務,在參加志願者服務、慈善捐贈、無償獻血等方面做出貢獻的,每次加2分,最高分不超過10分。

(八)鼓勵創新創業指標。申請人蔘加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省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分別加15分、10分、5分。申請人在本市創業吸納5人以上就業的,加10分。申請人在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投資或創業的,達到一定條件的,加10分。

(九)年齡指標。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週歲的,加10分。

(十)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指標。申請人近3年在個人信用、工商税務等方面存在不良記錄的,每條減10分。

(十一)個人違法犯罪記錄指標。申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因刑事犯罪被處罰的、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每條減50分;被行政執法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強制戒毒的,每條減20分。

(十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指標。申請人有違法生育行為的,減50分。

第九條積分標準分值為100分。居住證總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具備申請積分入户的資格。

第十條居住證積分每年申報一次,積分結果每年定期公佈。

第十一條申請人可在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受理窗口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積分申請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二)申請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

(三)勞動(聘用)合同,或登記地址在本市的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組織登記證書等);

(四)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材料;

(五)合法居住證明材料。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三條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職責分工,將申請材料提交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積分核定,報市人口服務管理辦備案。

第十五條根據積分情況,持證人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教育、就業、住房、養老、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公佈。

第十六條市人口服務管理辦根據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入户申請,按照積分高低順序排位,積分相同的按照參保年限、居住年限等依次進行排位,依據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户指標計劃確定入户名單並公示。

第十七條積分入户名單由市人口服務管理辦公佈。申請人應及時辦理入户手續,逾期未辦理,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八條市人口服務管理辦負責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居住證積分辦理過程中有異議的,可向市人口服務管理辦申請複核或投訴。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申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一經查實,取消其當次申請積分資格,且兩年內其積分申請不予受理;已辦理入户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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