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法規 >民商法類 >

邯鄲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邯鄲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邯鄲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邯鄲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邯鄲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是為規範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河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規範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河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在全市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享有較高聲譽,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管理工作。

知名商標由市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審。評委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設立,成員由市工商局、市農牧局、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統計局、市科技局、市質監局等部門和市消費者協會、市個私協會、行業組織及專家學者組成。其成員組成、任期和評審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並報市政府備案。

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在市政府指導下負責對知名商標的申請進行調查、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第五條 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者註冊商標,實施商標戰略,爭創知名商標。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知名商標的推薦、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對象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第七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實行自願申請、逐級推薦、集中認定的方式,每年認定一次。商標註冊人申請知名商標認定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知名商標:

(一)商標註冊人為本市範圍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二)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期限已滿兩年;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地方特色產業、農產品商標滿一年;地理標誌商標不受註冊和使用時限限制;

(三)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的銷售額、納税額、利潤、市場佔有率、廣告投放量等主要指標在本市同類商品或服務中處於領先地位;

(四)商標註冊人有健全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制度;

(五)該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穩定,信譽良好,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六)該商標註冊人近兩年未發生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其它商標違法行為;

(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近兩年未出現較大質量事故,無重大違法行為;

(八)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中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商標註冊證》上核准的商標文字、圖形或者組合及核定使用商品的範圍一致;

(九)沒有權屬爭議。

第九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商標權屬證明文件;

(四)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具的有關該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質量的文件或者資料;

(五)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近兩年的銷售額、納税額、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證明文件或者資料;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發布情況;

(七)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的有關資料;

(八)與商標知名度有關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對所提交文件、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和證明材料,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一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推薦的知名商標認定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認定條件的,提交評委會評審;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和證明材料,並書面説明理由。

評委會應當依據知名商標認定條件,對知名商標申請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查、論證,確定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是否具備知名商標資格。評委會評審知名商標,須有2/3以上評委會組成人員出席,並獲得2/3以上出席評審人員表決同意。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委會評審結果,擬定認定名單,並在市級媒體和政府入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限為20日。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被駁回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發《邯鄲市知名商標證書》。

對公示的擬認定知名商標提出異議的,評委會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20日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第十二條 評委會委員以及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認定的,應當迴避。

申請人認為評委會委員以及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評委會委員和參與審核、認定的其他工作人員的迴避由評委會主任決定;評委會主任的迴避由評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有關決定應當告知申請人。

被申請回避人員在評委會主任或評委會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對不予推薦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理由不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説明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複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 知名商標自被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延續。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予以延續。知名商標的延續程序與認定程序相同。

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三年。知名商標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手續的,知名商標資格自動失效,不得繼續使用“邯鄲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於30日內報認定機構備案:

(一)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

(二)依法許可他人使用被認定為知名商標的註冊商標的;

(三)依法轉讓被認定為知名商標的註冊商標的。

有前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受讓人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手續。對轉讓未造成知名商標喪失法定條件的,應當准予變更並重新核發《邯鄲市知名商標證書》。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知名商標的保護,維護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從 “邯鄲市知名商標”中擇優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河北省著名商標”。

第十八條 知名商標在本市範圍內受下列保護:

(一)未取得邯鄲市知名商標認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在其商品或服務的牌匾、包裝、裝潢、説明書、交易文書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邯鄲市知名商標”字樣;

(二)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醜化、貶低知名商標;

(三)未經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標所指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標所指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混淆,引起消費者誤認;

(四)知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本市同行業中的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將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名稱字號使用,並容易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違反本規定登記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予以撤銷;

(五)知名商標被侵權假冒的,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及時予以嚴肅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

第十九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知名商標認定,並予以公告: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知名商標認定的;

(二)標註知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在有效期內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三)超出商標註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使用知名商標字樣的,且告知後拒不改正的;

(四)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損害消費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五)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影響知名商標聲譽的其他行為。

凡被撤銷知名商標資格的,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知名商標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邯鄲市知名商標”名義欺騙公眾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沒有非法獲利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獲利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自行改變知名商標所有人名稱、地址或者其他事項未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邯鄲市知名商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市場監管人員在認定和保護知名商標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在確認知名商標資格時,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委員會委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 年9月1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fagui/minshangfa/rr7rj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