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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法》是為了加強對車船徵税的管理,規範車船税納税管理等而制定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公佈,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

頒佈時間:2019-04-23

實施時間:2019-04-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憲法法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本法所附《車船税税目税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税。

第二條 車船的適用税額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税税目税額表》執行。

車輛的具體適用税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税税目税額表》規定的税額幅度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船舶的具體適用税額由國務院在本法所附《車船税税目税額表》規定的税額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税: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税;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税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税、免税的,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税。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税。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税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税,並出具代收税款憑證。

第七條 車船税的納税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税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税的納税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條 車船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九條 車船税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税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助税務機關加強車船税的徵收管理。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税或者免税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車船税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車船税税目税額表

税目-計税單位-年基準税額-備註

乘用車[按發動機氣缸容量(排氣量)分檔]:

1.0升(含)以下的-每輛-60元至36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每輛-300元至54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輛-360元至66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輛-660元至120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輛-1200元至240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輛-2400元至360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4.0升以上的-每輛-3600元至540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商用車:

客車-每輛-480元至144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包括電車

貨車-整備質量每噸-16元至120元-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掛車:

掛車-整備質量每噸-按照貨車税額的50%計算

其他車輛:

專用作業車-整備質量每噸-16元至120元-不包括拖拉機

輪式準用機械車-整備質量每噸-16元至120元

摩托車:

摩托車-每輛-36元至180元

船舶:

機動船舶-淨噸位每噸-3元至6元-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税額的50%計算

遊艇-艇身長度每米-600元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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