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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醉駕不起訴決定書

南京醉駕不起訴決定書

南京醉駕不起訴決定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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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書給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

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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