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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一、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四)護理費以及住宿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保險公司可以進行報銷嗎?

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通常情況下,發生了交通事故後,雙方當事人要先報警,通知交警部門來處理,還要給保險公司打電話。接着交警和保險公司對現場進行勘察、確定責任後,提出理賠方案。交警出具道路交通認定書後,雙方就可以協商理賠。如果當事人之間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交起訴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在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應該要及時報警,同時等到警方的責任認定書出來了之後可以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如何理賠和保險。如果是購買了保險的話,保險公司必須進行報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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