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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當事人應保護現場

什麼情形下當事人應保護現場

一、什麼情形下當事人應保護現場

什麼情形下當事人應保護現場

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車禍當事人的責任如何確定

因一方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者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問: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該怎麼處理?

答:當事人應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問: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多久?

答: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問:哪些事故不適用調解?

答: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不適用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問: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答: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當事人應該在自己能力範圍盡力來搶救傷員和財產,然後在現場等待交警和醫護人員的到來,當然等待的過程也不是什麼都不做,而是需要保護現場。而具體什麼情形下當事人應保護現場,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標籤: 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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