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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停運損失

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停運損失

對於停運損失,保險公司通常都是拒賠。他們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不予賠付。比如:機動車輛強制險中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商業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約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公司通常會用加黑加粗字體對上述條款加以突出顯示,以示其盡到提示義務,法院一般會認為條款內容清晰、明確、易懂,足以讓理性第三人理解,屬於有效條款,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停運損失

但實踐中,並不是所有法院都支持保險公司拒賠。保險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免賠的條款系格式條款,如果未盡到法定義務,法院可以認定免賠條款無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根據《保險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條款中採用加黑加粗字體,提示投保人注意。對於保險人是否盡到了提示義務,一般爭議不大。但要證明盡到明確説明義務,保險人一般無法舉證證明,法院可以未盡到提示和説明義務,判定條款無效,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停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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