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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編作品是否需要給原作者費用?

彙編作品是否需要給原作者費用?

一、彙編作品是否需要給原作者費用?

彙編作品是否需要給原作者費用?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彙編作品的作者,許可或者轉讓作品著作權時,著作權費由出讓人與受讓人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彙編作品的特點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如法規、股市信息、電話號碼、商品報價單等。最典型的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是獨立存在或者可以獨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選集、百科全書、詞典、攝影畫冊等。但是,也有一些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只是相對獨立的,如多人創作的教材等。

2.獨創性

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是構成彙編作品的實質條件。可否給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權保護,不在於其彙編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於彙編者對被彙集作品的選擇、編排是否達到一定創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規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是法律法規的彙編如果在編排上獨具特色,體現了彙編者的創造性勞動,就可以作為彙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TRIPS協議第10條第2款規定:“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彙編,無論採用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這類不延及數據或材料本身的保護,不得損害數據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權。”1996年12月20日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5條則採用了與TRIPS協議幾乎完全相同的文字來描述數據或其他材料的彙編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從這些國際公約的規定看,彙編作品中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權保護以及彙編作品的閲讀方式都無關緊要。彙編作品的最根本特徵是“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應具有獨創性。

彙編作品在對其它作者的作品進行收錄時,肯定涉及到版權的授權問題,如果對相關情況沒有明確授權的,則肯定屬於侵權的一種行為,原作者可以對彙編作品的侵權進行提出訴訟,並要求彙編作品進行賠償,具體情況應當由雙方協商認定後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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