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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有那些不同點

網絡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有那些不同點

隨着網絡的出現,著作權不在僅僅侷限於傳統著作權,網絡著作權的説法也隨之出現,本文為著作權律師以及知識產權律師聯合為您詳細介紹網絡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差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網絡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有那些不同點

正如《數字化生存》一書的作者尼葛洛龐蒂所説的:“大多數法律都是為原子世界而不是為比特世界而訂製的。”而與技術聯繫密切的知識產權法更是在這場變革中首當其衝,而因特網被人們稱為繼報紙、廣播、電視之後的“第四媒體”,它給著作權帶來更加直接的變革。這種新型的著作權我稱之為“網絡著作權”。網絡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合法權利人將作品上載到因特網,並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一、在著作權範圍方面的不同

首先,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隨着因特網技術的出現,網絡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方式傳輸,因而網絡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文本形態存在,即我們通常所説的“網頁”。鑑於網絡媒體技術上的特性,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絡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

其次,關於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網絡著作權也有新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據此,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應該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其中,作者與傳統意義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創作方式從傳統媒介改變到網絡上來。至於,網站管理者這一新概念就要重點分析了。

第一,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複製,如存儲在電腦硬盤上,打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是一種“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對網頁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

第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絡上的信息,網站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特別是對於傳統媒體上的信息,還有個“數字化”的過程。由於編輯行為注入了編輯人的智力創作,表達了他們獨特的選取和編排材料的方法,並賦予了這些材料以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所以編輯人員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網絡著作權的內容,即權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公眾傳播權“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可以認為是一種新的演繹權。

二、網絡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徵、原則的異化

網絡著作權是對比特世界中的關係所做的調整,所以它給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理、規則帶來了許多挑戰,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絡作品是由二進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而其他,如,權利用盡原則、地域性原則,著作權對相鄰權的吞併,也應受到重視。

權利用盡原則在知識產權中普遍存在,目的是為了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在著作權中,權利用盡主要表現在“發行權的一次用盡” .一般地,在傳統發行的情況下,作品在首次銷售後,發行權用盡,作品的合法複製件 或錄音製品的所有人有權自行將複製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複製件或錄音製品。但是,由於網絡作品與傳統作品不同,它的複製形式脱離了有形載體。“如果,仍遵循發行權一次用盡,計算機聯網用户有權把在網絡上合法得到的作品通過互聯網再發送出去,而且網絡傳輸具有全球性,一旦權利用盡,就將導致版權人的多種權利在國際市場上的用盡,這對版權人來説是不公平的。”

所以,網絡著作權很難適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

地域性是著作權中與專有性、時間性並列的特徵。隨着因特網的普及,網絡時代的到來,這一特徵將受到質疑。著作權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在依某國法律獲得保護的那個國家地域內有效。但是,由於國際互聯網絡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一件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應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因此,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地域性實際上已不復存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對網絡作品而言形同虛設。這將造成“侵權行為地”無法認定,從而,在辦案中法律適用也發生困難。

相鄰權是“國際上對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稱謂”,主要包括表演藝術家、錄音製品的製作人和廣播電視組織所享有的權利。相鄰權的實質是作品傳播者的權利,所以,隨着網絡著作品的興起,公眾傳播權的確立,傳統的相鄰權的存在將受到危及。公眾傳播權是指著作權人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由此可見著作權人本身就享有在網絡上載播作品,不用像傳統著作權那樣,以相鄰權人為中間,使作品得到傳播。在網絡著作權中,相鄰權已被著作權所吸收。

三、網絡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

開放和共享是因特網的生命。因特網的這一特徵使得網絡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對網絡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範圍將很難確定,同時網上作品確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絡使用者閲讀。如果將網絡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國信息網絡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衡點。

首先,現行的著作權法已不適應網絡的發展,國際條約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不完備。應該根據網絡著作權的特點,設計行之有效的保護規則。考慮到網絡上的信息是海量的,那麼這些信息要獲得著作權人許可必定就是“海量許可”。海量許可的操作難度是很大的,而且,也不適應網絡資源共享的特點。對現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適應網絡著作權的需要。保證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得到調和。這裏的“合理使用”是廣義的包括了狹義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所謂狹義“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已發表的作品,無須付費,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處,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並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利”。

第一,實行“推定許可”對作者權利加以適當限制,即作者將作品上載到網上,應該充分認識到其被轉載、複製的可能性和廣泛性,如未作説明,或沒有采取技術手段預防其被轉載、複製,即認為作者自動放棄其部分著作權。允許網絡使用者免費閲讀和下載網站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是,下載後自行復制並出售複製品就構成侵權行為。

第二,允許轉貼,但要遵守規則。在網絡上經常有這樣的現象,網民將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貼”在某個網站上,這對於網站來説屬於“被動轉載”,類同於讀者向文摘報刊薦稿。這種行為對於促進網絡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但是,網民和網站的義務應該加以明確。網民必須要做的是在轉載時註明出處,按原樣署上作者姓名,並不得對原文加以刪改,否則視為侵犯作者著作權。網站有義務對被動轉載的作品進行核查,核實作品是否註明“不得轉載”,原作被轉載時是否已有刪改等情況,並支付原作者報酬。第三,允許網站先用,之後適當付酬。這有個前提,除聲明不得轉載的作品以外。對於著作權人享有的五種權利,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完整權這四種權利,網站完全可以而且應該按照現行《著作權法》加以保護。

其次,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法加強的網絡版權的保護。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授權有關組織,代為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的制度。隨着科技的進步,作品的複製成為越來越簡單的事,而網絡的普及更加劇這一趨勢。由於網絡作品的易得性和信息的海量性,一方面著作權人要花大量精力檢查,起訴侵權行為;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因使用大量作品,要忙於徵求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建立一個著作權集中管理機構作為中介,專門管理網絡作品,就可以大大方便著作權人和使用人。

最後,技術保護措施在版權保護方面,法律與技術之間存在着密切的互補關係。當法律的威懾力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技術手段就被用來彌補法律的不足。版權人採取諸如加密、電子水印等技術保護措施不僅能保護作品免被他人擅自訪問、複製、操縱、散發、傳播,而且保持了作品的完整,方便了版權授權和使用監督。

網絡著作權是一種新興的事物,它有區別於傳統著作權的特點。這決定了我們應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權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視網絡著作權,以保護它的健康發展,理順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的關係。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促使網絡的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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