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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作品在《著作權法》第幾條?

演繹作品在《著作權法》第幾條?

演繹作品在《著作權法》第幾條?

演繹作品在《著作權法》第幾條?

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式,其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了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時,應事先徵得原作者的同意,並依照規定支付報酬,同時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再創作人不得對原作品進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繹作品的創作人是對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可以不徵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時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權不得侵犯。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著作權。

演繹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

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式。演繹創作所產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演繹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是傳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繹作品雖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並不是簡單的複製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達形式來表現原作品,需要演繹者在正確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產生新作品。因此,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

演繹作品是在已有的作品上進行改編或者是勞動而進行衍生出來的作品,其所使用的相關著作權是由演繹者所擁有的,但是如果該演繹作品非原創作品是由他人進行創作的,在進行演繹時也需要通過原作者的相關同意才能夠進行相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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