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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為什麼要宣判無效?

專利為什麼要宣判無效?

一、專利為什麼要宣判無效?

專利為什麼要宣判無效?

1、專利的主題不是法律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專利為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3、違法一件發明一項專利申請原則的。我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4、違反保密審查規定的。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5、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6、外觀設計不具有新穎性。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7、專利主題屬於《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8、説明書沒有足夠充分地公開技術內容。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説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9、權利要求書超出説明書的內容。

二、專利宣判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主題不符合專利授予條件,包括:發明、實用新型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或者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2、專利申請中的不合法情形:説明書沒有充分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説明書為依據;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規定的範圍;專利權的主題不符合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定義;同時申請的協商授權原則;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不清楚、不簡明或者缺少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3、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包括: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學發現等法律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4、重複授權的情形: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即一個發明創造只向一個人(最先申請的人)授予專利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出現上述情形不能取得專利權,已經取得專利權的,可以宣告其無效。

三、實用新型專利無效的情形?

1、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是專利法實施細則所説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2、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按照專利法規定不在授予專利權之列。

3、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或者實用性。

4、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無權取得專利,或者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是取自他人的發明、附圖、模型、設備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經其同意的。

5、説明書沒有對該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説明,或者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説明書為依據。

6、授予專利權所根據的修改過的申請或者分案申請超出了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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