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案例 >

海南網絡詐騙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海南網絡詐騙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一、海南網絡詐騙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海南網絡詐騙定罪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能夠查到數額的以及不能查到數額的兩種情況確定的,具體如下:

(一)能夠查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只是電信詐騙定罪量刑的一個方面,並且這個數額是開庭過後法院認定的數額,不是公安機關查證的數額。全國實行統一量刑數額標準,電信詐騙定罪的標準全國統一定為3000元。具體標準如下:

1、電信詐騙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2、電信詐騙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電信詐騙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二)查不到數額的:

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二、電信詐騙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電信詐騙的定罪標準一般是從詐騙金額和詐騙的情節是否嚴重這兩方面進行定罪的,小電信詐騙團伙屢屢得逞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在使用電子設備的時候沒有樹立防騙意識,為了避免損失,在使用電子設備涉及到錢財交易的情況下一定要小心謹慎。

標籤: 詐騙 定罪 海南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chanquan/zhishianli/o6j7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