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食品被投訴商標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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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食品被投訴商標侵權嗎?
賣食品被投訴商標侵權。先了解該商標註冊時申請的商品項目,是否與您使用的商品項目一致。再瞭解對方是否真實的在使用該商標,如未使用,對方先前又是否存在多次投訴他人侵權並且獲得一定利益。
商標侵權,有兩種可能:
1、確實存在侵權行為
2、對方商標簡單、有效,對方惡意註冊,為了獲取利益瞭解商標商品項目,是否在使用的意義:
1、如果其註冊商品項目與商品不符,是不存在侵權行為的。
2、如果對方三年以上未使用,可以向有關網站先申訴,以對方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同時以此理由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撤銷掉對方商標。
3、如果對方曾多次投訴他人侵權,且索取賠償,獲得利益,對商標的使用不具實質性,可以以惡意註冊為由提出申訴,同時向商標局對此商標做無效宣告。經瞭解,如果對方並非有這些情況,是正當維權行為,您也確實存在侵權,應當聽取投訴方要求,該下架下架。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確實是存在商標侵權這種行為的話可以和對方溝通協商,然後要求對方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如果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就不需要再到人民法院來提起訴訟,當然如果對方不予理睬的情況之下,那麼也是可以通過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或起訴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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