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惡意註冊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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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惡意註冊的標準是什麼?
商標惡意搶注認定標準有: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二)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
(三)註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註冊成功,才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註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經營者並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即使在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並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註冊後,被掄注人才知道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註冊了。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二、惡意搶注商標的情形有什麼?
惡意搶注商標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
搶注他人事先使用並且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複製、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代理人搶注被代理人的商標,都屬於商標惡意註冊。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是違法行為,由此給商標所有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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